第八节 研究生先进工作单位
第三十三条 评选条件
1、能够积极支持和按时完成研究生院的各项工作,工作中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服务意识强,各种工作井井有条,档案齐全完备,能够积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适时开展各种学术、文体活动,效果显著。
2、能够积极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能够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生参与率高,气氛活跃,成绩显著,集体荣誉感强。
3、本院(部)研究生在读期间能够遵守校规校纪,无重大违纪、违法事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获得各种奖励的候选人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公示初选结果,异议期后正式公布获奖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延边大学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内委托培养、计划外自筹经费等各类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个人奖励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
3有违反学术道德,在学术科研中有剽窃行为者;
4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6、延期毕业者。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