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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2012-02-24 14:04:11

第八节  研究生先进工作单位

第三十三条  评选条件

1、能够积极支持和按时完成研究生院的各项工作,工作中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服务意识强,各种工作井井有条,档案齐全完备,能够积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适时开展各种学术、文体活动,效果显著。

2、能够积极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能够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生参与率高,气氛活跃,成绩显著,集体荣誉感强。

3、本院(部)研究生在读期间能够遵守校规校纪,无重大违纪、违法事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获得各种奖励的候选人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公示初选结果,异议期后正式公布获奖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延边大学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内委托培养、计划外自筹经费等各类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个人奖励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

3有违反学术道德,在学术科研中有剽窃行为者;

4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6、延期毕业者。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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