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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2012-02-24 14: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项目

1、对在读期间学习成绩、毕业论文及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2、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且在各级研究生会担任职务的研究生可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3、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可授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

4、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可授予“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

5、对研究生在读期间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相关条例规定可颁发专项奖学金;

6、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研究生科研奖励”;

7、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研究生竞赛奖”;

8、对在研究生管理和培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院(部)授予“研究生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章  奖励的实施

                               

第一节  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威信,综合素质高,并且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党团组织和行政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热心为同学服务,对所担负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工作成绩明显;

3、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刻苦的学习态度,成绩优异,公共课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专业课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

4、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读期间发表1篇省级以上论文(包括省级),在学位论文科研工作阶段表现突出,论文成绩优秀或参加重大科研课题,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会同党总支依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指标数组织推荐,研究生院审核获奖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在每年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完成后进行。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名额和奖励方式

   1、优秀毕业生推荐指标由研究生院原则上按各学院每年毕业生人数的3%确定,下达到各学院(部)。

2、各学院(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掌握,宁缺勿滥。

3、奖励方式实行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存入个人档案,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节  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威信,综合素质高,并且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在读期间公共课平均分在75分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平均分应在80分以上,学位论文必须达到优秀;

3、工作能够积极主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出色完成任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且工作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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