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学科与学位>>学科管理>>正文
 
研究生院
 
 
栏目导航
 
 
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2012-02-24 14:04:11

第二十条  专项奖学金是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出资为研究生设立的奖学金(如林民镐奖学金、成宝奖学金、三星奖学金等),依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学年评定结果,统筹考虑,择优评出。
   第二十一条  评选办法  

1、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推举候选人;

2、导师组商议后将候选人推荐到学院(部);

3、各学院(部)对被推荐人进行评选后,将评选结果及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审核,报送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奖励名额和奖励方式

   1、各专项奖学金推荐指标由研究生院原则上根据各专项奖学金出资人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确定,下达到各学院(部)。

2、各学院(部)严格按照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掌握,宁缺毋滥。

3、奖励方式实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节  研究生科研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性,激发研究生的创造性,活跃学术氛围,培养高质量的创新人才,结合我校实际,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评选对象

凡我校在册研究生(非在职博士生、硕士生)均可参加研究生科研奖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1、评选条件:参加评选的研究生,应思想健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并以延边大学名义完成如下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科研奖、主持科研项目、获发明专利等(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要求本人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可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在SCI、SSCI、EI、ISTP权威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项(署名前三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每人奖励500元。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认定

按照“延边大学科研成果核定办法”和“延边大学科研处核心期刊要目”(以科研处科研成果认定标准)认定研究生科研成果级别。

第二十七条 评选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评选采取本人申请并填写《延边大学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登记表》,由各学院(部)、学科初审并签署意见,然后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审核,并进行奖励。

第七节  研究生竞赛奖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展现学校实力和水平,为校争光,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研究生竞赛奖。

第二十九条 评选对象

凡我校在册的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含博士生、硕士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十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

1、评选条件:对在省级和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包括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等,一般性、非权威性民间组织不列入参评范围)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研究生,给予“研究生竞赛奖”。

2、奖励:对在省级和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研究生,按其名次(或奖励等级)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成绩的认定

依据竞赛获奖批文和获奖证书(原件)认定研究生竞赛成绩。

第三十二条 评选办法

研究生竞赛奖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评选采取本人申请并填写《延边大学研究生竞赛奖登记表》,由各学院(部)初审并签署意见,然后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审核,并进行奖励。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2015 延边大学研究生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延边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网站开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