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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2012-02-24 14:04:11

5、批准。争议期结束后,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延边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第十五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表彰与奖励

1、校长签发嘉奖令,在全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2、学校奖励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2000元奖金;

3、学校从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遴选、推荐参加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4、如当选为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奖励论文作者和导师每人5,000元奖金;

5、如当选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100,000元奖金,另给予指导教师科研启动基金100,000元;

6、获奖情况记入博士生档案,同时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

7、导师指导的博士生获得各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可作为其评定职称和岗位定级时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节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对象及比例

参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者,应为按期或提前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优秀论文的评选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

第十七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及基本要求

参评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及论文答辩结果均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

1、论文作者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威信,综合素质高,并且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内,具有前沿性,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3、在理论或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果,达到本学科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论文格式规范;

5、在读期间理工农医类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专刊、增刊)上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人文社科类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专刊、增刊)上发表2篇(含2篇)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八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程序

1、论文作者经答辩委员会推荐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延边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审批表》,提交参评论文和有关材料。

2、各学院(部)聘请两名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若两名专家均同意评为优秀论文,论文答辩委员会方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答辩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初选。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者,方可向学校推荐。

4、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产生入选名单,由研究生院予以公示。

5、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6、异议期结束后,由主管校长批准确定延边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正式公布,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延边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措施

颁发“延边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同时奖励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1000元奖金,给予指导教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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