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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2012-02-24 14:04:11

4、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院(部)研究生会和班级班长等学生干部;

5、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当年毕业研究生。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会同院党委(党总支)依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指标数组织推荐,研究生院审核获奖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时间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在每年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完成后进行。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名额和奖励方式

   1、优秀研究生干部推荐指标由研究生院原则上按各学院每年毕业生人数的3%确定,下达到各学院(部)。

2、各学院(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掌握,宁缺毋滥。

3、奖励方式实行学校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存入个人档案,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节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

第十二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对象及数量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主要为评选年份的前一学年度我校博士学位获得者所做的博士学位论文。在此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每年评选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3篇。

第十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及基本要求

1、选题具有开创性、前沿性,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规格严格,反映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在读期间理农医类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含核心期刊)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含3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被SCI、SSCI、EI、ISTP检索。文科类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专刊、增刊)上发表3篇(含3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6、论文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的机密;

7、论文必须用中文(英文)撰写。

第十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办法

1、学科推荐。各博士学位授权点每年原则上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1篇本学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博士点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根据学校确定的初选名额进行初选(初选评议时可根据情况考虑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选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材料包括初选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的成果复印件,填写《延边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审批表》。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复评。听取论文撰写者或其导师对论文内容及所获成果所作的简要介绍,并对论文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该年度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4、争议期。为增加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设立为期30天的争议期。在争议期内,公布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2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对有争议意见的优秀博士论文,将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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