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七条 充分利用考生的诚信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考试作弊的在职人员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硕士生招生工作参照当年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延边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