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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条例
2007-03-05 13:1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培养目标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生原则

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

   第五条 招生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六条 培养经费来源

分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学校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延边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归口管理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学校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三)编制招生计划,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四)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五)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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