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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条例
2007-03-05 13:16:21

体育硕士、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护理硕士初试科目设三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第三十一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七章  评   卷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学校参照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章  复   试

第三十四条 复试是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复试是硕士生招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参加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学校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制订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七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三十八条 有必要时,学校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三十九条 体检工作在入学报到时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我校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进行。

第九章  调   剂

第四十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学校按当年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十章  录   取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当年教育部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三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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