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4. 同等学历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 录取原则
1. 复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排序,按此排名依次录取考生。
2. 复试成绩未达到分数线者不予录取。
3. 加试成绩未达到分数线者不予录取。
4. 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违规违纪﹑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6.录取结果公示三天,未经公示的录取结果无效。
※可考虑对外校、本校应届生采取优先录取的原则。
六. 复试时间及地点
复试时间:2007年4月23日 13:00 -- 17:00。
复试地点:由各学院、部自行安排。
七. 其它未尽事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