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针对职业能力所进行的综合训练,是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要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特点,注重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各类专业实习、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与研究开发等,主要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精神、沟通与协作、管理与总结能力等职(执)业能力与素养。
第三条 学校统筹协调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校外培养基地;实践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具体按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学院负责各领域(方向)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管理及研究生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外实践基地实习期间,由实践基地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学院与实践基地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校内与校外导师以“双导师制”形式共同负责指导实践教学活动。
第七条 在非实践基地进行的实践教学主要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实践课题,安排学生进行实践教学。
第八条 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和实践基地的管理规定及安全要求,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管理,及时做好实践教学有关工作笔记,并主动向双导师汇报工作和思想等情况。研究生应根据专业实践内容,在双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实践考核
第九条 实践教学考核主要包括实践态度、实践完成情况、实践单位评价、实践总结报告等方面内容。实践成绩按优秀(95-100分)、良好(75-94分)、及格(60-74分)及不合格(60分以下),60分及以上可获得实践学分,低于60分为不及格。
第十条 研究生在进行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践教学成绩为不及格:
1.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2.实践教学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3.实践教学不认真,未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3.未按要求提交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考核表;
4.违反学校、实践基地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5.存在其他不符合实践教学要求情况等。
第十一条 学院应组织由校内外专家、实践基地代表参加的实践教学专题报告会,由研究生汇报本人的实践教学工作,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综合表现以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考核不及格的研究生须重新参加实践并通过考核,否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不得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学位类别应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考核细则和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取得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延边大学、实践基地和学生三方共同拥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