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产业导师(以下简称:“行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的遴选,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聘用校外专家作为行业导师,行业导师的遴选和聘任应坚持标准,统筹规划,要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实行校内与校外导师联合培养的“双导师”制度。
第二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 行业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通过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负责为研究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
2.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任务或实践型科研任务。
3.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
4.根据学科需要,开设专业相关专题讲座或课程,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自行酌情给予支持。
第五条 行业导师享有以下权利:
1.行业导师可作为第二导师,享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权。
2.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案例的建设、教材编写等指导工作。
3.由聘任学院与受聘导师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行业导师应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育模式及特点,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身心健康,能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行业导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是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行业专家。当年选聘的行业导师年龄至其退休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研究生所需年限。
第八条 行业导师应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领域实际问题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专业学位授权点初步选定行业导师人选,按照选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组织初选人员进行材料填报。原则上,行业导师应为学校认定的校外实践基地的专职人员。
第十条 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根据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被推荐人的实践水平、业务成绩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行业导师条件和本专业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拟聘人选,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统一颁发专业学位校外行业导师聘书,聘期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校外行业导师资格。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十二条 行业导师应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为第一责任人,行业导师为第二责任人。校内导师对其合作的行业导师在培养质量、学生学术道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行业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应结束聘任工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1.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及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等行为;
2.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发表学术成果(含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问题;
3.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