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践基地是指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且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实践基地采取校院两级建设的管理模式,并遵循“按需设立、权责分明、讲求实效、合作共赢”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建设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的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1.应与相关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高度契合,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教学活动。
2.实践基地的场所与设施能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需求。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具备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条件。
3.依托单位须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并在实践结束后对研究生实践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具有一定数量符合研究生行业产业指导教师条件相关科研和管理人员。(具体标准详见《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产业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5.应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拓展合作业务的潜力,实践基地管理规范,保障实践基地长期稳定运行。
第五条 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1.初步协商。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拟合作实践基地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草拟意向协议。同时,提交《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申报表》至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实践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3.签订协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体现各方的义务和职责以及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安全、待遇等条款,实践内容涉及有关知识产权以及保密事项的部分应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签署协议。
第六条 对于合作关系良好且接收研究生规模稳定、培养质量较高的实践基地,学校授予示范基地称号,并予以挂牌。实践示范基地牌匾内容为“延边大学-(基地名称)**专业硕士联合培养示范实践基地”。
第七条 研究生院协同相关学院与实践基地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实践基地合作期限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5 年左右。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实践基地建设管理的宏观指导工作。相关培养单位作为实践基地的管理主体,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日常运行等工作。
第九条 实践基地以各专业学位授权点管理为主,校级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与撤销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共同负责对研究生实践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须遵守实践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要加强与实践基地的日常联系,建立相关专业教师的定期访问制度,深化合作,不断提升实践基地的层次与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实践基地的运行及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限期整改”等档次。对考核优秀的实践基地,学校给予相应表彰及奖励,并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实践基地时优先推荐。对需要限期整改的实践基地,专家组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整改后再次考核仍未合格的,取消其实践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