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的宗旨是丰富校园学术氛围和文化氛围,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学科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学校共有,参赛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并以延边大学作为第一单位参赛。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四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和参赛范围,学科竞赛可分为国家级(含国际性竞赛)、省级和校级三级。
第五条 根据学科竞赛规模、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参照《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名单》《吉林省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竞赛项目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主办、组织的竞赛项目,将学科竞赛分为三类。
A类:《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的竞赛项目;
B类:由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主办、组织的竞赛项目(竞赛通知或获奖证书中须有相关部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公章)和《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名单》《吉林省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的竞赛项目;
C类:由各学院、职能部门自荐的由教师引导、师生互动的高水平、高含金量的竞赛项目。
第六条 学校重点支持A类竞赛项目。A类和B类竞赛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奖项级别认定及教学建设业绩奖励;C类竞赛项目,仅给予奖项级别认定,不给予经费资助及教学建设业绩奖励;除以上三类竞赛项目,其他竞赛项目不予认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科竞赛的统筹管理,包括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负责与竞赛组织机构的内外联络;根据竞赛的内容确定竞赛承办单位;帮助协调学院之间的合作与分工;认定学科竞赛级别、制定学科竞赛奖励细则;审批竞赛所需的经费预算并落实经费;认定本科生推免加分项;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存档学科竞赛相关材料等。
第八条 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由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在赛前填报《延边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赛前申报表》(附1),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确定资助金额后予以实施。学科竞赛工作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具体参赛方案及经费预算,组织校内(院内)选拔赛选拔参赛学生,配备竞赛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为学生提供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等。
第九条 竞赛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延边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赛后总结表》(附2)及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十条 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和承办校级选拔赛。其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方式、奖项设置等竞赛文件由承办单位进行制定、存档和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学院或团队应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以保证学科竞赛的质量。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科竞赛项目,专款专用,确保各类竞赛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名单》《吉林省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竞赛项目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主办、组织的竞赛项目(竞赛通知或获奖证书中须有相关部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公章)。其他学科竞赛不列入经费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经费的支出以保障重点为原则。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 竞赛报销项目包括资料费、材料费、差旅费。竞赛差旅费报销按《延边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差旅费报销说明》(附3)执行。列入经费资助对象的竞赛项目负责人,须在竞赛结束后两周内将报销凭证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完成该项目的财务报销。
第十六条 未经备案自行参加或没按规定提交材料的竞赛项目,不予报销;每项赛事的资助经费实报实销,超过资助金额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五章 学科竞赛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延边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对A类和B类竞赛项目获奖指导教师给予教学建设业绩奖励。
第十八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竞赛奖励加分标准,按《延边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规定执行。(2024 届开始,只认定国家级 A 类学科竞赛项目进行奖励加分)
第十九条 同一位学生参加同一个学科竞赛(如:同一个大赛分设不同组别、不同项目、不同赛道、不同现场进行的竞赛)或分段赛(如:校赛与省赛、初赛与复赛、复赛与决赛、选拔赛与决赛等)中获不同级别奖项,只按最高奖项进行认定,且只计一次。
第二十条 同一位教师指导不同学生(团队)参加同一个竞赛(如:同一个大赛分设不同组别、不同项目、不同赛道、不同现场进行的竞赛)或分段赛(如:校赛与省赛、初赛与复赛、复赛与决赛、选拔赛与决赛等)中获不同级别奖项,只计最高奖项进行教学建设业绩奖励,不做累加。
第二十一条 教学建设业绩工作,原则上以竞赛主办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获奖证书中须体现指导教师方可予以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同一竞赛中,同一获奖项目(团队)有两位及以上指导教师者,原则上给予获奖证书顺位第一的指导教师奖励,其他指导教师的奖励分配由第一顺位指导教师负责,第一顺位不包括领队。
第二十三条 所有竞赛项目只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予以认定和奖励,特等奖按一等奖计,优胜奖、优秀奖、参与奖等奖项等级不计入认定和奖励范围。
第六章 学科竞赛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科竞赛认定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发布的最新文件进行动态调整。A类和B类竞赛项目认定以教育部、高等教育学会、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C类竞赛项目认定,以学校发布的C类竞赛项目清单为准。
第二十五条 C类竞赛项目推荐须由学院或职能部门对其真实性、含金量、政治导向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交《延边大学大学生C类学科竞赛申请表》(附4),提供相关竞赛通知、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汇总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办法公布之日后所获得的相关奖项。《延边大学本专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延大校发〔2021〕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