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诽谤、诬陷、辱骂或恶意攻击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7、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8、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9、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10、篡改、伪造原始记录、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研究数据;
11、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未公开的软件等技术成果;
12、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六条 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处理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可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相关内容,如情节轻微,将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理;
2、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相关内容,如情节严重,将给予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处理;
3、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情节恶劣,抄袭他人学术成果20%以上者(含20%),将给予取消答辩资格、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直至根据《延边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4、违反学术行为特别严重且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行为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两年、取消导师资格,直至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院(筹)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行为问题;研究生院(筹)具体负责组织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有关问题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并将其调查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研究生认为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处理不公,可于七日之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延边大学研究生院(筹)
20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