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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条例
2008-02-27 17:10:29

第一条  为弘扬我校“求真、至善、融合”的校训,维护学术道德,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基本要求

凡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遵守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于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的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下列学术行为规范: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于论文和专著类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延边大学。发表学术成果(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提交导师审阅;

3、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课题组内作公开的学术报告,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后,方可投寄发表。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4、研究生可以独立发表学术观点,对独自完成的研究成果,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研究生自己负全部责任。在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成果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5、研究生署名“延边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成果,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在标注延边大学承担的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6、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时,必须是经过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成果才能列入申请档案材料中;

7、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管理条例的要求;

8、研究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如以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署名“延边大学”,研究生可以在标注中说明所在工作地址。

9、研究生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行为规范,遵守学校以及本人所在学科制定的学术工作有关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以下不良的学术行为:

1、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2、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3、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4、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5、未经导师同意,研究生署名“延边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发表与所做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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