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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07-03-05 13:45:33

(三)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做出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科)评定学位时,必须有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学位授予问题时,应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分委员会(学院、学科)表决时,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并超过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半数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如果不能授予学位,应立即做出是否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此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同意票数超过委员会总数半数时,才可做出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对于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当其博士学位未获通过时,可按授予硕士学位的办法讨论其硕士学位授予问题。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但对个别有争议的情况,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当审核意见认为已达到相应的学位标准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予以讨论。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学院、学科)开会时必须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授予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及部分学科、专业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国内外著名的学者、专家或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已授予学位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除应由校档案室存档外,还须交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所或中国科学院技术情报研究所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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