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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招生及管理办法
2007-03-05 13:11:50

为了做好我校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学位办和吉林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原《延边大学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培养是为了满足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外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人才的需求而实行的人才培养方式。用人单位,如需委托培养硕士生,应在当年全国硕士生招生统一报名前向我校提出委托培养硕士生的需求计划意向书,经我校同意后,列入当年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计划列入我校国家计划外招生。

第二条  委托单位必须承担委托培养硕士生所需的培养经费,并在委托培养硕士生入学报到注册日之前将上述费用缴至我校。

第三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生源可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也可由委托单位委托我校从当年全国统考的考生中选拔。

第四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按教育部规定的录取标准和我校具体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录取前,须由委托单位与我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以保证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

第六条  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被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学习期间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仍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等待遇;但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本人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视需要转入我校。若委托培养硕士生入学前不是委托单位的职工或是应届毕业生,但毕业后去委托单位工作的,该生户口、工资关系转至我校,工资及各种补贴、医疗费均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七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若委托培养硕士生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我校作出决定并通知委托单位;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时,退回委托单位。

第八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在学期间与非定向、定向培养硕士生执行同样的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规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我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若委托培养硕士生拟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必须首先征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方能报考。

第十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须回委托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若有违约,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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