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境)留学的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对在校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注册满六个学期,收到国外(境外)接收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但学校不受理移民、劳务输出等其它因私出国(境)申请。
二、研究生注册不满六个学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按退学处理。获批准并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研究生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期间,若违反法律和学校纪律,学校取消其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因办理出国(境)留学而退学的研究生,退学一年内未成行,可申请复学,经批准后,退回培养费,同时交纳复学手续费。
五、临近毕业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不纳入就业计划。如未成行,按自谋职业处理,不重新列入就业计划;已纳入就业计划的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留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除缴纳全部培养费外,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
六、一般不受理定向、委托培养和本校在职研究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
七、在校研究生办理自费出国手续,由研究生院(筹)学生管理科经办。其程序为:
1、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管理科提交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应写明申请理由和退学要求,同时提供前往留学国家(地区)的有关证明和接收国家(地区)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件,领取《延边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同时交纳手续费。
2、经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申请表》交回研究生管理科,经研究生院(筹)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3、申请者持本人向研究生院(筹)提交公安部门提供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出境)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由所在学院(部)、学位点,党委(总支)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
4、申请者持研究生院(筹)出具的交款通知书到校财务处交纳培养费。
5、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和《退学证明》。
6、申请者持《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筹)。
九、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