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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
2012-01-10 12:4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教育部《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和“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加快指导教师队伍结构调整,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和提高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遴选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坚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发展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有利于调整指导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科研结构和年龄结构,有利于提高指导教师队伍质量、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指导思想。

(二)遴选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学术标准,严格遴选程序,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滚动管理,择优聘用的动态竞争管理机制。

(三)因学科和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选聘校外与相应专业硕士领域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人员,从事我校兼职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

(四)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及指导教师考核管理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执行。

(五)选聘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重新申请审核资格。

第二章 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及我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思想品质,为人师表;热心专业学位教育,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有丰富的教学或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57周岁。40周岁以下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任职一般在两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一般任职一年以上。

第五条 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第六条 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关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研究性论文一篇;或主编有关本专业学位领域的教材或著作1部;或主持地厅级以上本专业学位领域的新技术、新项目;或获得与本专业学位相关的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等各类奖项。

第七条 已具有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若符合上述条件,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校外专业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的遴选按我校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及程序进行。

第三章 遴选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向学院(部、所)提出申请,填写《延边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向院(部、所)提交有关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我校在编人员以科研处科研工作量审核结果为依据)。所在院(部、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院(部、所)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结合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校学位办,学位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名单在研究生院网上或以其他方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备案,由学校公布遴选结果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必须在当年11月10日前提交,各学院于11月20日前报学校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2月份公布遴选的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被正式遴选的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方能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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