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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的规定(试行)
2008-03-14 10:40:00

建立开放的课程体系,鼓励研究生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是促进学科交叉,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延边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延边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选修其他学科、专业开设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为规范研究生的跨学科、专业选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选修的跨学科、专业课程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和第二学年度第一学期,其他时间不另行安排。

第二条 所有在校研究生都可以跨一级学科、专业选修课程。研究生跨学科、专业修读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且一般不得超过4学分。

第三条 研究生跨学科、专业选课时间应在研究生院(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定课程后不能更改,如中途放弃,则不能选修其他课程。但若因排课时间原因,导致所选跨学科、专业课程开课时间与研究生本专业课程开课时间冲突,允许研究生重新选择一次。

第四条 研究生跨学科、专业选课应征得导师或导师组的同意。

第五条 研究生跨学科、专业选修的课程范围为全校其他学科、专业的学位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若选修的课程考核合格,成绩与学分记入本人选修课模块。

第六条 研究生院(筹)派赴国外攻读联合培养双重学位的研究生可免修跨学科、专业课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6级研究生起试行,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延边大学研究生院(筹)

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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