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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工作信息管理规定
2007-03-05 09:41:00

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基本工具。为了做到信息交换的流畅和规范,特制定如下规定。

二、各学院(部)研究生秘书应具有计算机管理与操作的技能,并作为数据操作员报研究生院(筹)备案。

三、研究生院(筹)向各学院(部)提供的校内信息资源,未经研究生院(筹)同意,不得向外单位提供。

四、各学院(部)要按时完成信息收集与数据录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数据文件送交研究生院(筹),数据要求准确可靠。

五、各学院(部)应建立研究生管理系统,数据库结构均应遵循教育部批准的信息标准。为便于数据在校园网上流通,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各学院(部)建立数据库结构时应符合研究生院(筹)的要求,保持一致性。

六、必须使用标准代码。通用代码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教育部提供的标准;校内各学院(部)单位代码按学校颁布的规定执行;有关研究生的学号、专业、课程等代码按研究生院(筹)的规定执行。

七、通过校园网研究生院(筹)网页公开的信息必须征得研究生院(筹)的同意,通过校园网公开的信息必须按照学校网络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筹)。

九、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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