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我校与国外大学之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促进双方大学间的实质性合作,互补研究生教育学制方面的不足,培养具有高度国际性视野和先进专业知识的人才,加强我校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规范对此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我校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各学院(部)具体负责培养的管理体制。研究生院(筹)为此项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批准的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项目,均应纳入该管理体制。
二、招生与考试工作
(一)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校研究生院(筹)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的学院(部)应在研究生院(筹)的组织下,根据与国外大学签定的正式协议的有关条款组织招生。
(二)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报名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筹)负责,根据与国外大学签定的联合培养协议中的招生条件进行资格审定,组织入学考试。
(三)为保证招生质量,拟修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经过我校研究生院(筹)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录取线后入学。外语为入学考试的必考科目,由学校研究生院(筹)统一组织实施。
(四)录取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筹)统一组织进行,根据考生考试的实际情况,与国外大学协商制定录取分数线,确定录取名单。
三、申请资格及程序
(一)具有四年制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申请人在读研究生期间应修满毕业规定总学分的1/2以上学分。
(三)全学年的平均成绩为B(80分)以上,并获得所在学院导师、主管研究生院长的推荐。
(四)向所在大学的学科提交修读联合培养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含以英语、韩国语或汉语出具的成绩证明)及修读计划书。
(五)指导教师审查申请人的有关修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申请资料,并记入审查意见,之后向对方大学进行推荐。
四、培养工作
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部)和国外大学研究生院依据培养方案进行,双方研究生院对培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由学校研究生院(筹)与国外大学依据联合培养协议组织有关学院(部)制定,所制定出的教学文件还应得到双方大学的确认。所制定出的教学文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执行,作为将来对培养工作进行评估的依据。
五、学位授予工作
修满中外联合培养协议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双方大学的学位。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外联合培养协议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由学校研究生院(筹)归口管理和协调。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