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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研究生学分互换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7-03-05 08:16:00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校委托培养、跨校选修课程以及联合培养双重学位机制的在读研究生。

一、委托培养修读课程

根据校际间签署的协议,委托对方大学培养的我校研究生,必须填写《委托培养协议书》和《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申请表》。在对方大学修读的学分,学校根据对方大学出具的成绩证明承认其学分。对于对方大学未开设,但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规定的学位课程,委托培养生须回校修满该课程的学分,否则按未修满学分处理,并取消其论文答辩资格。

二、跨校修读课程

根据校际间签署的跨校修读课程、互认学分的协议,到对方大学修读课程学分的研究生,必须填写我校《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申请表》。学校根据对方大学出具的成绩证明承认其学分。

三、联合培养修读课程

根据我校与国外高校签订的有关联合培养双重学位研究生的协议,赴国外高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根据对方大学出具的成绩证明承认其学分。具体事宜参照我校同国外大学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的具体条款。

四、根据延边大学与国内外院校之间签订的协议,我校各学位点有义务接受国内外其他大学在读研究生到我校修读研究生课程,其学分对方院校予以承认。

五、本指导意见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9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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