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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研究生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 暂行办法
2007-03-05 07:4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关于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期。

2、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其延长年限为: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延长期间的培养费由学生自己支付或由研究生导师自行解决,延长期间不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二、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至少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2、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

5、学院(部)报送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20059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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