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关于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期。
2、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其延长年限为: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延长期间的培养费由学生自己支付或由研究生导师自行解决,延长期间不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二、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至少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2、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
5、学院(部)报送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