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边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文件及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对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进行含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考试目的
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开始前或初始阶段,考查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并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二、考试内容
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的内容应包括一门学位基础课及两门学位专业课,具体考试科目按各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总分为150分,每门课程各占50分。
三、考试方式
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均采取笔试闭卷的形式。
四、考试时间
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博士研究生)、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进行,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筹)统一安排。逾期未考者,按不合格处理。
五、考试委员会
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须组建课程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至少三名以上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科主任确定,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并上报研究生院(筹)备案。?
六、命题及评卷
1、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由考试委员会组织统一命题小组,由该命题小组负责命题。考试委员会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拟定考试题目。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应同时出具2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同时做出标准答案,订出评分标准,其中由研究生院(筹)教务科抽定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课的一套试题作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备用。
2、评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在考试结束两天内尽量采用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七、考试成绩的评定
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以150分评定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每学期可重新申请考试,直至通过为止,考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答辩资格。
八、考试记录及材料保管
考试结束后,应在3天内将成绩报送各开课学院和研究生院(筹)。专业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研究生,经个人申请,考试委员会同意,可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应报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作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筹)审批。
九、本指导意见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十、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从2006级研究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