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1-10

1.学术水平考查

各学科应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三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复试阶段还应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

五、录取

(一)录取原则及有关规定。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各学科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科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对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有特殊原因不能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请假说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程序

各学科应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经公示的录取结果无效。

六、招生计划管理

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确定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各学科博士生招生名额中保证30%以上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含硕博连读)。

七、违规处理

(一)对在报名或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视不同情况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各学科要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我校将向其所在学校或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不允许下一年度报考。

(四)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我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八、其它

(一)本办法由延边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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