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3-05

为了做好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延边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一、资格审查与接收

第一条  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报名工作由研究生院(筹)招生办统一组织。

第二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生办负责,各院(系)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通过者交费注册,即成为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

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各院(系)应组织同等学力人员认真学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培养方案,了解学位申请过程。入学3个月内,各院(系)应组织学员填写《课程学习计划表》,确定应修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所学课程必须与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生培养方案一致。跨专业选修的课程,其学习和考核方式按原设置课程规定执行,学分按选修课程计算。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少于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生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总学分。

三、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学习期限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最多为四年。公共政治理论课、基础课的教学由研究生院(筹)统一安排,专业课程的教学由所在院(系)负责安排。学员可跟在校研究生随读或通过自学等方式修读所申请专业的研究生课程,有条件的院(系)也可根据情况单独安排授课。

第六条  外语课程须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的,记3学分,学校不单独开设外语课;列入国家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专业,申请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不记学分。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专业课程(含专业外语)考核须与同专业的在校硕士生同时、同卷进行,执行同一评分标准。需要交课程论文或作业的,应在本门课程考试前提交课程论文或作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有关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筹)统一安排。外国语、学科综合等全国性考试的报名、考试等根据国家文件另行通知。

第八条  每学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学员应到研究生院(筹)提交课程考试申请。缺考和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交费重修、重考。重修、重考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研究生院(筹)代收后统一交财务处,交费时间为考试前一个月。

四、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筹)负责保管同等学力人员的报名档案材料、课程考试试卷、作业及成绩。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二周内由各院(系)统一填写《延边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课程考试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研究生院(筹)备案,一份由研究生院(筹)盖章后返回各院(系)保存,并由各院(系)及时向学员公布。

第十条  公共政治课的成绩及试卷按在校硕士生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学期考试后未到研究生院(筹)备案的课程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管理必须与本专业在校硕士生一致。

五、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由各院(系)安排,学科组具体负责。根据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要求可指定本专业研究生导师对其论文的选题、开题、写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条件,各学科组要安排3-5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审阅,并提出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水平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通过国家规定的外国语或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由答辩秘书将答辩申请材料交学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手续。资格审查通过者,由所在院(系)统一安排和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按《延边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