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3-05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应有两名。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指导教师以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八条  答辩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内容确须保密的除外),要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第十九条  答辩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其他列席人员也可以提出问题。

(三)学位申请人及其他列席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进行以下程序:

1、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若是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应宣读校外同行评议意见;

2、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及论文撰写情况;

3、根据讨论情况起草答辩决议书;

4、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5、如不同意授予学位,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硕士学位为半年以外,一年以内;申请博士学位为一年以外,二年以内)待补行答辩的决议;

6对于博士学位申请人,若答辩未获通过,而该人又未取得硕士学位,则应进一步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7、如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建议,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8、通过答辩决议书。

(四)学位申请人出席会议(包括列席人员),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二十条  对学位论文进行表决时,必须在同意票数不低于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才能做出论文答辩通过的决定。在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时,同意的票数超过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未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均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补行答辩只能进行一次。

第六章  不授学位、缓授学位及撤销学位

第二十二条  不授或缓授学位:

(一)本科生受到留校查看以上(含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二)研究生受到留校查看以上(含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

受到留校查看的研究生,应考察其受处分之后一年期间的表现。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鉴定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对无悔改表现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应撤消其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在入学考试中伪造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二)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选,从我校教授中遴选,由学校讨论通过后,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科)任期三年。委员组成以相关学院、学科的教授为主,由学院(部)讨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学位评定工作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提名;

(二)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在学位评定工作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二)做出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学位评定工作中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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