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延边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二十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成员从我校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亦应包括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为主,由学院(部)的教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12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听取分委员会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决定;
(三)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对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及学科建设进行检查评估;
(五)审定博士指导教师和硕士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核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审定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博士点、硕士点,审定博士点、硕士点的招生能力及规模;
(七)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和导师资格做出决定;
(八)研究处理其它未尽事宜。
第七条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二)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审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名单;
(四)确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方式科目、范围及考试委员会名单;
(五)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落实情况;
(六)通过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七)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学位点建设及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方可表决通过。
第九条 本章程于2006年6月23日在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于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