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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申请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
2007-03-05 13:42:37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科研能力、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引导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撰写的同时,积极参与到学术论文的研究发表。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在读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以延边大学名义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有录用通知的论文),其中:理、农、医学科类博士研究生(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3篇,其中有1篇一类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四区SCI、EI+1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或1篇3区SCI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或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威和重要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论文被CSSCI检索。

二、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以延边大学名义(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其导师为第一作者,下同)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包括学术论文集)或校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含有录用通知的论文)。

三、以同等学力方式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答辩前,至少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或院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相关。

五、凡署名单位为“延边大学”或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六、研究生在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必须将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或期刊编辑部的录用通知单、以及被SCIEI检索的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审查和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凡无上述材料者,一律不予答辩。

七、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各学科专业各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办法,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定标准。

八、本规定由延边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1191日起施行,从2011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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