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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2007-03-05 13:38:47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拟写。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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